市消协消费提示
经营者不可推卸消费场所安全责任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今年9月,我市一位女性消费者在某大型超市购物交款时,因踩到地面的鸡蛋残液而滑倒,致使右手小指指筋断裂。经市消协调解才为其讨回了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金。现在,随着消费维权观念的深入人心,消费者的安全权及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已经受到商企及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市消协提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企业及经营者,一定要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营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则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免费停车场也在安全保障范围
所谓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提供安全的设施设备的义务,在服务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制止来自第三人的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经营场所的内部空间,是指所有发挥经营功能的,经营者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室内外场所。这些场所包括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歌舞厅等接待顾客的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部分,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营运中的交通工具的内部空间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延伸空间,是指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扩展到经营场所以外的地盘,如店外促销宣传场地、路边店占用的人行道场地。延伸的服务项目和设施所在空间,是指如商家提供的免费停车场地、超市的免费购物班车内等。
我国立法原则就有倾向于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当然,经营者对消费场所的安全义务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而是根据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合理的分配。正确界定经营者的消费场所安全义务及保护对象,可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必然促使经营者增强其责任感,为消费者、潜在消费者以及实际进入其服务场所的所有人,都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经营者要明示不安全情况
《消法》明确地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具体到对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基本要求是,经营者的经营场地、服务设施、店堂装潢、商品陈列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者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履行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当然,《消法》也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消费者应做好自我防范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根据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应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消费者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并非在公共场所消费所产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都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强调消费者采取必要的自我防范措施,提高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保护意识还是非常必要的。(曹瑞云、唐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