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董红军、郑芃芃)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信息,近日,我市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从2011年1月份执行。
据悉,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标准为,按照伤残等级,一级伤残每月增加30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8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260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24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与此同时,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按照我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02.67元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02.67元的50%,即1551.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即1241.0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即930.8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