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问题解答
唐山市人口计生委
为了纪念国务院颁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实施两周年,进一步普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知识,现就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做如下解答:
问: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履行哪些计划生育义务?
答:1.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交验《婚育证明》;2.育龄夫妻应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3.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还应履行的义务:一是按要求进行登记,填报相关信息;二是遵守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问:《条例》对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有哪些?
答: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问: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何职责?
答: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条例》还明确规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问:《条例》对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可办理《拟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有何规定?
答: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