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开展专项检查
努力实现两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刘珲)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调度会上获悉,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到春节前,在全市开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努力实现元旦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春节前基本结案,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控制。
本次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新竣工和在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逐一排查,重点检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是否违法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队,用工企业是否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出工记录是否规范,是否按月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检查中,一旦发现拖欠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有关部门将联合执法,锁定关键人,依法及时妥善解决。
要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要由各级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清偿,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督促其限期还款,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还款资金。
对发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快捷高效的工作流程,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尤其是恶意欠薪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人社部门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责令从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经济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由住建、工商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