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责”遐想
环渤海新闻网专稿(杨立国)
审判是严正的,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人格高尚、正直的人才能有资格审判别人。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更可怕,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污染的是水源。”
一个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如果公正办事,善尽职责,那么他的所作所为就能够树立良好的德行典范,感化他人。否则,他的所作所为只能会制造矛盾、招来怨恨。所以,每位法官都必须谨慎、公正地执法。这是百姓之幸、国家之幸。
在农村,有关人命的重大案件,并不是时时都有发生。但是诸如婚姻家庭、债务、宅基、赔偿、合同等民事纠纷却时有发生。它发生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是最为繁杂、最为急迫待决的事件。
一纸诉状诉至法院,会连累许多人。一个农民,靠劳力来维持生计,养活妻小,赡养父母。若牵连进了一场官司,需交纳诉讼、律师代理等费用;开庭前打探案情消息,还要支付差旅费用;定下开庭日期后一段时间,尽量不外出做工,还要搭上误工费用;开庭审理时,把代理律师、以及关心这个案子的亲朋好友,邀约到庭,庭后还要请吃饭,又有了额外费用;如果到了开庭审理的日子时又更改日期,一切努力还须重来。有时为了查清事实要多次开庭,开庭的次数多一次,上述多种开销就得重来一次。所以,老百姓打官司是相当不容易的。这样,法官在审理中除“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的公正执法外,不能表现出丝毫的懈怠思想和情绪,而应该耐心听取讲述、权衡事情的轻重缓急、考虑来往道路的远近、斟酌审理日期,为百姓多些人文关怀。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近年来困扰审判工作的一种怪现象。法官每办一起案件都会受到人情、亲情乃至关系网的困扰,如果在这些困扰面前败下阵来,就会出现“人情案”“关系案”,当事人的自身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法官只有在种种不正之风面前,用党的信念和神圣法律武装头脑,廉洁自律,克己奉公,才能做到上对得起国家,下不负人民群众的厚望。
(作者单位:迁西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