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将于7月1日起执行,该局提醒我市出口退税企业,全面掌握政策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
相关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调整: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原规定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范围和生产企业条件。货物范围扩大为生产周期在1年以上的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取消出口规模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的条件限制,将企业拥有一定资产改为上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将从未发生过出口骗税改为从未发生逃税、骗税、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内的企业销售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取消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
(孙东保 许成明 曹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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