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资金、物资如何保障?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问: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中应发挥什么作用?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问:防灾减灾宣传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由哪个部门制定,包括哪些内容?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3.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4.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5.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6.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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