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打校方是否担责?
邓女士问:她的孩子在小学上学被人打伤,学校对此是否担责?
河北陈大为律师事务所刘东涛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小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9条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针对学校内学生之间、学生与教育机构等之间发生侵权的情形:1.如果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若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如果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的责任适用过错原则,即教育机构只在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第4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条款针对的是校外人员即第三人侵权的情形,教育机构只在其未尽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原则上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会考虑教育机构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教育机构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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