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刘斌 蒋占金 杨星星) 记者9月24日从唐山市工商局获悉,该局自今年3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项行动以来,全市已立案查处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等三类格式合同侵权案件144起,结案104起,罚没款18.4万元。
此项专项整治活动从3月15日起至10月30日结束,以关注民生、关注合同、关注信用为目标,分宣传普及、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查处案件以及建立长效机制这4个阶段进行。
据唐山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处处长张伟介绍,目前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对一批影响较大的商场、超市等零售企业的会员卡、亲情卡类侵犯消费者“最终解释权”行为进行了纠正,有的进行了行政处罚。二是查办了一批违章案件,经营者认识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错误的,诚信经营的意识得到加强。三是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增强,积极主动参与到行动中来,形成了消费维权的共识。
案例1:2012年8月21日,遵化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遵化市某商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面值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的“一卡通”(也称购物卡)背面的“购卡须知”第(四)项中均含有“××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的内容。8月22日,遵化市工商局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和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例2:2012年8月29日,玉田县鸦鸿桥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物流领域检查时发现,鸦鸿桥一货物运输公司经营货物配送业务,在其使用的格式合同“货物托运单”第四条中规定:“玻璃、陶瓷、配件、灯具等易损、易碎货物正常运输,不负责赔偿。”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及“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玉田县工商局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
张伟提醒广大消费者,速递等行业自拟损坏免赔合同条款;宾馆、饭店要求消费者高价赔偿被损坏餐具;商场、超市和服务行业消费类卡规定“最终解释权”等行为均为典型的合同格式条款和“霸王合同”侵权案例。消费者发现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或“霸王合同”可以到当地工商分局、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科、消保科或12315举报、投诉。
记者采访时,工商局工作人员拿出了两张外表看上去一模一样购物卡,但是经过仔细辨别,一张卡背面的注意条款中写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另一张上面已没有该条款。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没有这条款的卡是该公司所出新卡,目前唐山大型商场、超市等商业零售企业制定整改方案,正在有计划地改正侵犯消费者解释权行为。
中秋节和国庆节即将来临,唐山市工商局将进一步强化以查处“霸王条款”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特别是加强节日旅游市场监管,严查免除旅行社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霸王条款。同时还将在房地产、电信、物流、医疗等领域进行合同格式条款的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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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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