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建筑设计能否退房?
2011年7月,张先生购买了一套由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按约及时付清了70余万元的房款。合同约定在2012年6月30日交房。张先生于6月29日得到房产公司通知去办理交付手续,次日签订了房屋交接书。张先生没想到的是,新房的房屋结构对照合同附件有了明显改变。为此,张先生找到售楼处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房产公司以“房屋交接书已签订”为由拒绝了张先生的要求。现张先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他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解答:该房产公司有明显的违约行为。张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房产公司未经张先生同意,擅自改变建筑设计,事后也未向张先生说明,对此双方又不能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是酿成此纠纷的根本原因。因此,张先生向房产公司主张上述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季男、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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