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任唐山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和部署,进一步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我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试点的工作要求,经市委政法委研究决定,成立了唐山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统一面向社会各界选任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
4.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5.身体健康。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一)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4.拟撤销案件的;
5.拟不起诉的;
6.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7.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人民监督员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组织的有关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其他检察工作、检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不得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三、人民监督员选任名额
结合唐山检察工作实际,拟在全市选任人民监督员36名。具体名额分布如下:
路南区4名,路北区4名,丰润区2名, 丰南区1名,古冶区2名,开平区1名,曹妃甸区2名,遵化市2名,迁安市2名,迁西县1名,玉田县1名,滦南县2名,滦县1名,乐亭县1名,市直单位和省属大学院校10名。
四、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推荐方式和时间
(一)推荐方式:人民监督员人选由市、县两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省属院校推荐产生。市检察院和各县(市)区检察院设置接收点,接受所属本地区各单位的推荐材料。各单位在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后,可在其所属地的检察院领取并填写《唐山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人选推荐表》和《唐山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推荐人选选任资格确认表》,同时递交被推荐人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两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照。
(二)推荐时间: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6日。
六、人民监督员选任程序
推荐工作结束后,市选任委员会将按照人民监督员的有关条件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查,等额确定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考察方式为向候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基层组织了解其品德、学习、工作等情况,根据综合考察结果,提出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后,对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由市选任委员会向其颁发唐山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市选任委员会办公室咨询电话:0315—6339893。
唐山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
2012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