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6月18日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环境违法的打击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引起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普遍关注。环境问题不仅仅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正常生活,也让我们经济的发展显得后进不足。政府部门从立法的角度加大对环境污染者的打击,能够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能够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有效地打击,能够让依法治污做到有据可依、有法可用,已成为民心所向、时代所需。
但环境司法解决不了环境问题,只是一种处理手段,是不得已才采取的手段。我们以前偏重于打击污染企业,但是他们违法成本低,多次处罚,只是交点钱。而且如果处罚时就有问题,挑最轻的,那污染就会变本加厉。正是人类的经济活动,带来了越来越频繁的环境事故。其实,没有人不知道如此密集的污染事故的沉重后果。近几年来,环保部门对待破坏环境和违反法规的项目,整治力度越来越大,手段也屡有创新。但是,事后的惩治,却没能真正有效地阻止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
就现实而言,之所以频现污染事故,与企业的侥幸心理、地方政府的行政不作为、污染违法成本低有着很大干系。而最根本的症结,恐怕还是地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悖论。由于企业天生的逐利性,环保投入等成本是能省则省,经常存侥幸心理;而地方政府,明明知道不少企业会给地方环境造成污染,甚至是严重污染,但出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追求,也或因官员们对GDP速度的需求,以至于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没能求得起码的平衡。地方政府扶植企业、服务企业,发展经济,根本目的是为了人民生活幸福。
总之,加大环境污染惩罚力度只是一种手段,在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更要注重政府的重视,提高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加大对污染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大对环境指标的考核,使其成为官员政绩的重要体现,使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到实处。更加注重社会公众参与度,一方面集思广益,另一方可以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政府应当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发现公众所关心的环境问题。(云本无心水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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