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湖南溆浦县温水乡党委正式批复该乡景山村党支部大会对党员韩某作出党内除名的决定,并在全乡予以通报。景山村村民说这样不孝无德的人,应当清除出党。(搜狐网)
今年45岁的韩某常年在外游手好闲。2011年以来,其父亲病故未回家送葬,妻子患重病未予照料,在当地影响很坏。但由于韩某没有明显触犯党纪国法,只好被当地党组织做除名处理。
此条新闻一出,立即引来了众多网友的非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不常看望老人属于将属于违法,那么这个不回家送葬老人、不照顾病重妻子的人,被党除名到底是严惩呢还是轻罚呢?仅靠除名是否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呢?
《三字经》有云:“首孝悌,次见闻。”年幼的孩童都明白的道理,为何思维成熟的成年人甚至是党员干部却一再背道而驰呢?党员干部的自身修养便是如此“高尚”的吗?天天在道“以德服人,以德从政”,对待自己的家人尚且如此不孝无德,更谈何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呢?
如此看来,部分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确实有待提高。党员干部是群众的领头雁,任何事情都要身先士卒,做好群众表率。孝顺父母,关爱家人,这是最基本的个人道德修养,如果连这些都需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和老百姓的监督的话,那么如此党员干部被清除党籍顺理成章,同时,建议组织相关部门在入党申请的门槛上要综合考虑、慎重行事,将个人道德素质和自我行为约束纳入重点观察范围,确保党员干部纯洁的党性和道义。
笔者认为,把更多违背孝道的做法纳入法律规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老年人的心理压力,但这些强制条文的背后无不影射着道德的沦丧、国人的悲哀。因此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应该在道德理念上提高自我,在实际行动中以身作则,让基本的孝道成为一种习惯和自然。(赵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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