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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11月起施行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鲁剑飞 付卫峥)日前,《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从唐山市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共三十九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景观照明设施、施工现场作业、垃圾处置、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条例的施行将对加强唐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作出积极的贡献。

编辑 付卫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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