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第二轮中央巡视工作即将启幕,10个巡视组将分别对山西、吉林、安徽、湖南、广东、云南、新华社、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三峡集团开展巡视。(中新网)
我党现行行政体制对县、市、省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和“一把手”依靠同级监督往往乏力,而来自上级部门的监督又往往不到位,这就暴露了现行监督体制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党内巡视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它克服了对党的中、高级干部,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普遍薄弱、甚至处于虚化状态的弊端,填补了我国监督制度的一个空白。我们可以简单列举一些被巡视“拉下马”的官员:
2007年12月,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因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审被判处死缓;2008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2008年,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2月9日,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因受贿罪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1年1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事实证明巡视制度对反腐败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仅要制度化,而且制度要体系化。只有形成制度体系,才能弥补像巡视这样的单项监督制度的局限性,从而形成监督合力,更好地从源头上防范腐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巡视只是十项党内监督制度的一种。它还需要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监督制度相配合才能取得更大更好地成效。(刘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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