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宣传拉开帷幕
图为工作人员正在向过往行人发放《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媛媛 通讯员 余春辉) 11月28日,《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大型宣传活动在唐山市百货大楼西门前广场拉开帷幕。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全民、市政协副主席徐建君出席活动。
在活动现场,有关控烟的条幅高悬,宣传展板在阳光照耀下分外夺目,控烟法制宣传音像反复播放,工作人员不时向过往路人发放宣传资料并加以说明,以使广大市民了解并自觉遵守《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营造“人人参与控烟行动、人人享受无烟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来自我市学校、医院、机关、企业、商场、旅店业、餐饮业、文化场馆、娱乐场所、公交交通、社区居民等各行各业的管理者和工作人员代表200多人纷纷在宣传条幅上签名,以实际行动向全市人民宣告坚决不在禁烟场所吸烟。此次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的《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宣传活动从即日起开始,于2014年4月底结束。
记者 吕光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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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管理办法》咋出台?
据统计我国有7.38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危害,每天有超过3000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相关疾病。为了防止二手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12年7月,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启动了控烟立法工作,并得到了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于2013年3月14日被市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批准,纳入了2013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于2013年10月15日在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获得通过,10月18日颁布,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二十六条,对监管机制、禁烟范围、公民和经营者、管理者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管理办法》规定啥?
《管理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和行政监管责任负责各个行业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等工作。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包括学校、医院、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餐馆、旅店、公园、公共交通工具、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室内场所共九大类为禁止吸烟的场所。基本涵盖了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其中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二手烟的危害,将未成年人活动的室外场所也列为禁烟场所。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十三条赋予了公民在禁烟场所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和举报、投诉的权利。
《管理办法》对个人和单位都设有严格的处罚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第二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管理者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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