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存放于停车场
停车费该不该由个人承担?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钱琨) 近日,市民耿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电话反映,他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扣留,取车时停车场要求其交纳停车费。事故车在处理事故期间,停车费该不该由个人承担?
耿先生告诉记者,他的车辆于2013年11月17日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在古冶区某车场。今年1月,市公安交警支队四大队给他开具了放车证,但前往停车场取车时,停车场方面要求他交纳此期间停车费用。
耿先生说,去年11月省、市先后公布及转发了相关通知,根据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停车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后停车场方面表示,此通知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耿先生仍需交纳事故车辆2013年期间的停车费。耿先生告诉记者,经多部门调解,停车场最后向他收取了300元的费用。
记者在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冀价经费(2013)26号《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看到,第三条明文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停放费由执法单位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2014年起这类情况,已有政策支持,那么耿先生2013年期间的停车费用该如何处理?
4月24日,记者致电市公安交警支队四大队,民警介绍,根据相关通知,今年1月1日以后事故车及因违法被扣车辆(含违法停车)免除停车场停车费,该规定并未对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车停车费问题进行追溯,耿先生所交费用应为去年的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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