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患者暂时可报销靶向治疗药物费用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郑芃芃 通讯员颜景刚)记者日前从市人社局获悉,为提高我市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待遇,根据6月5日下发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暂时列入我省城镇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精神,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暂时为符合门诊口服甲磺酸伊马替尼片和尼洛替尼胶囊(以下简称靶向治疗药物)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患者报销药物费用时,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道间质瘤的医保患者,已取得《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者,须持本人《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身份证、慈善总会核发的《患者信息手册》和相关票据原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发生的费用;未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者,应按门诊特殊疾病相关规定先取得《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后,再持本人《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卡)、身份证、慈善总会核发的《患者信息手册》和相关票据原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发生的费用。
今年1月1日至6月5日期间,已在门诊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发生费用的,可持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出具的票据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6月5日后,开取靶向治疗药物实行定点管理,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必须到慈善总会指定的我市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师)开药,并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到当地经办机构报销;符合异地居住要求的门诊特殊疾病患者,须选择慈善总会指定的医疗机构并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再进行开药,凭医疗机构出具的票据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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