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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北检察院司法局在唐山率先建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站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5-06-10 7:54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路北检察院、路北司法局在我市率先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站

向社会公布14个联络站联系方式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6月9日,记者在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站成立大会上获悉,经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与路北区司法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区建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站,实现接待群众窗口前移到基层,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反映诉求,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据介绍,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站的设立主要依托司法局各司法所,共挂牌成立联络站14个。经考察和认真审核,共聘任联络员150名,并颁发证书。

  联络站的工作职责包括:利用联络员经常与群众沟通的便利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具有检察特点的法律宣传工作,使群众全面了解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责和工作程序,使案件当事人了解自己应当享有的各类诉讼和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通过接待群众,掌握社情民意,征集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了解个案诉求,做好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引导群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指明正确的申诉途径和司法救济方式;发现和梳理各类群众诉求,对依法能引入法律监督程序的案件,及时做好登记和反馈工作,并在民行检察官的指导下,帮助当事人行使控告和申诉权利;关注民生,发现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案件,及时反馈;与群众联络工作中发现其他案件线索,由民行部门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协助检察机关做好对辖区案件当事人的答复和息诉工作。

  联络站的受案范围为: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三)再审裁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联络员发现群众反映的上述问题,将及时与联络站联系,由联络站初步核实案件基本情况后,及时向检察院民行科反馈,由民行检察官安排接待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重大、疑难案件,联络员可以直接报告民行科,民行科审查后及时向联络站回复是否受理。

  联络站建立检民捷径互通机制,制作《检民联系卡》,向反映诉求的群众发放,便于捷径联系,同时在联络站门口公布检察院民行科联系电话,方便群众直接申诉、举报和咨询。

  14个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站联系方式:

  乔屯联络站:3717793、果园联络站:7212586、大里联络站:7256805、光明联络站:2320043、钓鱼台联络站:5068422、龙东联络站:5771220、河北路联络站:5900226、机场路联络站:2057871、翔云道联络站:3724389、东新村联络站:3730812、文化路联络站:3737132、韩城镇联络站:5417600、缸窑联络站:8731148、综合法律服务中心:3724148。

  (张亮 于季男 魏伟)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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