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解读之四
我市医保参保政策有哪些调整
政策规定:参保单位应为职工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因单位原因造成断保的,续保时需补缴医保费,并缴纳滞纳金,断保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医保,也可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手续后参加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分别计算。
参保人员个人停保或断保后,再次参加职工医保时,不再缴纳滞纳金;3个月内办理续保手续的,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的,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或断保超过6个月,参保或续保后,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解读: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加职工医保,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缴费年限,再次参加职工医保时,从职工医保欠费之日起补缴医保费,补缴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参保职工停保或断保后,再次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或新参保人员,均不缴纳滞纳金;3个月内(征缴期间)办理续保手续的,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停保或断保超过3个月,停保或断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原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或断保超过6个月,参保或续保后,等待期为6个月,现政策缩短了等待时间,由6个月的等待期调整为3个月。
政策规定:刑满释放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可由单位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或续保手续。
解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位参保前已退休并入狱的职工刑满释放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可由单位为其办理补缴手续,补缴时间与单位参加医保时间一致。二是单位参保后退休并入狱的职工,刑满释放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可由单位为其办理补缴手续,从欠费之日起补缴。
政策规定: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在我市合法就业的,可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其家属、子女可参加居民医保。离开我市后,应及时办理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关系注销手续,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解读:在我市合法就业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需由参保单位提供外籍人员护照、专家证办理参保手续。离开本市后,由单位开具证明信,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在我市合法就业且已参加职工医保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在劳动年龄段内),其家属、子女可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参保政策执行。
政策规定:居民医保当年征缴期为每月1日至10日,居民医保下年度征缴期调整为每年10月至11月。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征缴期内缴纳医保费。
解读:居民医保当年征缴期为每月1日至10日(1至8日申报资料,10日前缴费),居民医保下年度征缴期由每年9月至10月调整为10月至11月。
政策规定: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参保、断保人员续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费部分,不补缴以前年度的医保费,参保后不补录报销参保前和断保期间的医疗费。
解读:居民医保新参保人员参保、断保人员续保时,只缴纳当年个人缴纳部分,不补缴以前年度的医保费,参保后不补录报销参保前和断保期间的医疗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断保超过6个月续保的,执行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自付,等待期结束后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政策规定:居民医保代办机构(学校、社区、村委会等)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打印收费收据后,认定为参保缴费完成。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完成后,不需执行等待期的,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解读:原政策规定居民医疗保险除新生儿外,其他参保人员只能实行预缴下年度费用,于次年1月才能享受待遇,新参保大学生从缴费开始享受待遇。现行政策对缴费时间进行了调整,居民每月底前向医保代办机构(学校、社区、村委会等)提供参保资料,由医保代办机构在每月征缴期间办理新参保或续保手续,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银行进账单,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打印收费收据后,认定为参保缴费完成。缴纳当年居民医保费的参保人员,缴费完成后,不需执行等待期的,即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政策规定:新生婴儿出生6个月内在每月居民医保征缴期内参保并办结缴费手续的,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6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报销上年度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新生婴儿超过6个月未参保的,在其他时间参保时,不补录报销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
解读:原政策规定出生90天内参保的新生儿可在每月征缴期办理参保手续,次月享受待遇。现行政策调整了新生儿参保时间,规定新生婴儿出生6个月内在每月居民医保征缴期内参保并办结缴费手续的,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录的方式予以支付;6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的,可自愿选择是否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补缴上年度医保费后,方可补录报销上年度出生后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新生儿超过6个月后参保的,不补录参保前发生的医疗费。
政策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已经缴纳下年度医保费的,发生死亡、工作调动、转参职工医保、重复参保等情况,可办理居民医保退保手续,但须在当年12月20日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全年医疗保险基金账目结算工作前办结退费手续,退还个人缴费部分。超过当年12月20日未办结退费手续的,不予退费。
解读:原缴费政策规定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居民医保费缴至医保经办机构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现行政策规定已缴纳下年度医保费的居民参保人员,如发生死亡、工作调动、转参职工医保、重复参保等情况,须在当年12月20日前申请退还个人缴费部分费用,超过此时间,不予退费。
记者 雪漫 实习生 王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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