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党员干部扰乱公共秩序典型案例
案例:2014年5月4日晚,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林业局局长姜天纯、副局长陈雨中与他人在该市六合国际大酒店聚餐,餐后到酒店二楼歌厅唱歌饮酒。期间,姜天纯和陈雨中多次打电话叫单位女职工侯某来唱歌,因侯某与其男友在饭店吃饭,拒绝了邀请。姜天纯通过电话与侯某的男友发生口角,并互相谩骂。22时10分左右,在侯某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侯某男友到六合国际大酒店找姜等人理论,并发生打架斗殴事件,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阿尔山市纪委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姜天纯、陈雨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照“扰乱、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