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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消协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图)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6-03-10 9:17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唐山消协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环渤海新闻网专稿 3月9日,唐山消协发布201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是:

  办卡遇违约

  2014年12月,消费者谢先生在一家正筹建的健身房分店办理了1张3000元的消费预付卡。当时该店一名员工介绍说,该店正搞活动,办理此卡可享受优惠。办卡后,谢先生曾多次电话咨询,该店员工却以健身房尚未筹建完成为由进行推脱,直至2015年7月,在谢先生打电话继续追问的情况下,员工告知该分店取消,已经在此办理健身卡的直接转到总店消费。谢先生要求退款。工作人员称,此事需向总店汇报,待两天后与谢先生联系。两天后,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谢先生称,总公司规定此卡不予退款。谢先生认为商家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另外其去总店健身极为不便。于是,投诉到路南消协。

  路南消协受理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解。经调查,谢先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协认为,商家违约在先,理应退款。最终经与该健身房总店负责人协调,同意退还消费者预付款。

  发动机频繁异响

  消费者卞某于2012年11月在唐山某4S店购买了一辆轿车,购车后两个月就发现发动机时常有异响,之后其多次到4S店进行检查,均被告知车辆正常。 2015年8月5日,汽车刚超过保修期没多久,在行驶时发动机故障灯突然亮起,并且伴有抖动及异响现象。卞某找来拖车将车拖到4S店进行检查。经过检测被告知发动机有故障,随后消费者找4S店协商解决,但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投诉至市消协。

  市消协受理后立即找到4S店相关负责人,指出虽然车辆已超过保修期,但该车发动机在保修期内就频繁出现异响的事实存在,4S店没有为车辆排除故障,应负有相应的责任。经营者对此说法也表示认可。消协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最终决定消费者支付修理费,由4S店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并对发动机延保1年,另外再为消费者免费做4轮定位1次。

  购买的牛奶变质

  消费者夏某于2015年5月12日在唐山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5月14日饮用时发现奶已变质,随后身体出现不良反应,并到医院进行了治疗。事后消费者找到商场协商,但未能解决问题,于是投诉至市消协。

  消协受理后经过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遂组织双方来市消协进行调解,最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之规定,由商场赔偿消费者10倍牛奶售价共108元,赔偿医药费364元。

  购买农机遭遇退货难

  2015年7月,4名农民消费者到某农机公司各自购买了一台18万元的自走式玉米收获机。在开始使用的1个月内发生了两次故障,正值农忙收获季节,机器不能正常使用给农民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消费者找到该公司要求退货,但该公司并未给出令消费者满意的答复,消费者投诉到路北区消协。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条款,消费者有权向该农机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最终农机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退货协议书,退还消费者全部货款。路北消协为消费者挽回了7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铺装壁纸起纠纷

  消费者吴某于2015年4月份在唐山某商场订购了一批壁纸及辅料用于装修新房,当时约定由经销商负责铺装。2015年7月份开始铺装后,消费者偶然间发现安装工给墙上刷的基膜都已超过保质期,于是立即叫停工程,随后找到经销商协商解决办法,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谈拢。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及时联系了该商场的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商场认为工人使用的基膜虽然已过期,但经过质监部门检验并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造成损害,也没有造成消费者经济损失,只同意为消费者重新铺装壁纸,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消协工作人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反驳及讲解,指出虽然过期基膜经过检验对人体没有影响,但因此事影响了消费者整个装修工程进度,已经给消费者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工人所用的基膜也是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之一,出售过期商品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由经销商为消费者重新铺装壁纸,并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肉馅内藏碎骨

  消费者赵女士于2015年3月5日到唐山某超市购买了22元的生猪肉,当时让售货人员洗净后绞成了肉馅。次日消费者在食用此肉馅包的饺子时吃出一块碎骨,硌崩了赵女士的烤瓷牙。在与超市交涉的过程中,赵女士在剩下的其他饺子里和超市的绞肉机内又发现了碎骨,于是怀疑由于超市绞肉机内有骨头导致其购买的肉馅内掺进了碎骨。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赵女士投诉至市消协。

  消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之规定进行调解,超市补偿消费者部分经济损失予以解决。

  买来沙发有异味

  消费者刘某于2014年6月份在唐山某商场购买了一套沙发,收到货后感到有刺鼻异味,放置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异味依旧,于是于2015年6月份找到商场,商场派人上门查验后也认为沙发异味较大,双方协商由商场把沙发拉走进行去味处理。7月20日商场处理完毕将沙发拉了回来,消费者发现回来的沙发已完全变了样子,皮子老化、发黄、发旧并且很脏,便再次找到商场解决问题,但双方协商未果,于是消费者投诉至市消协。

  经过核实,事情的原因是由于商场将沙发拉走后在库房进行了1个月的通风去味处理,处理完毕后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对沙发进行清洁和保养就将沙发送还消费者,致使产生纠纷,事后商场已派人到消费者家中对沙发进行了清洁和保养,沙发已基本恢复原貌。经过调解,商场赠送消费者6次免费保养及2只皮凳。

  托熟人购物遭遇维权难

  消费者李先生反映,其于2014年10月2日在唐山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净水器,使用后频繁出现故障,其多次打电话联系经销商报修,经销商也多次派维修人员上门予以修理,但始终没有彻底解决问题,消费者提出退机要求,但经销商不予理睬。

  消协受理投诉后,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原来消费者购买的净水器是先在商场看中,然后通过熟人介绍以“进货价”直接从净水器经销商处购买的,并没有在商场交易,也没有商场出具的有效票据,所以商场不承担任何责任。然而由于经销商手机一直关机无法取得联系,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于是消协工作人员联系到商场的相关负责人,说明了情况,请商场协助联系净水器的经销商为消费者解决问题,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经销商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

  本例中争议的焦点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通过熟人直接在经销商处提货,没有经过商场正规的销售流程,等出现问题后因缺少有效的购物票据等证据而维权困难。这一类的消费纠纷时有发生,市消协在此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要到正规商家进行消费,并在消费后索要有效的购货发票或服务凭证,不要走“捷径”,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

  洗衣纠纷久不决

  消费者杜某于2015年年初将新买没多久的羽绒服送到某洗衣店进行洗涤,取衣服时发现衣服后面有很多印记,于是向洗衣店提出赔偿要求,由于该羽绒服价值较高(价格7900元),双方就赔偿数额一直争执不下, 2015年11月30日,消费者投诉至市消协。

  经了解,双方的主要矛盾焦点是经营者认为衣服上的印记是衣服本身就有的,不是洗涤造成的,即便赔偿也只同意赔偿洗衣费用,而消费者认为自己的衣服价值很高,出现印记后已经没法再穿了,要求全款赔偿衣服。消协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河北省洗涤业服务质量争议解决办法》有关条款指出,经营者在收取衣服时应当事先查验衣服质地状况,如果洗后再发现损坏,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负有赔偿责任。而消费者的衣服印记位于衣服的下摆位置,且衣服又是深色,穿后不是特别明显,全额赔款的要求显然过高,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由经营者适当赔偿消费者经济损失。

  电热壶手柄脱落烫伤人

  2015年10月19日,迁安市消费者邓女士在迁安某展销会上花50元购买某品牌电热壶1个,当天晚上,她使用该电热壶把水烧开后准备倒入开水瓶,水壶手柄突然脱落,开水流到她的脚上,邓女士的脚被烫伤,花去300多元治疗费。邓女士去找经营者要求更换新电热壶并赔偿其损失,经营者却找借口走掉。邓女士于10月20日向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投诉。

  经调查,邓女士投诉情况属实,经营者确实因为害怕赔偿损失避而不见。消协找到展销会主办方协助解决,最终主办方与消费者邓女士达成协议,为邓女士更换新电热壶1个,用7台某品牌光波炉赔偿邓女士受伤的损失。

  这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伤害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第49条规定,展销会主办者依法赔偿邓女士是合理的。

  曹瑞云 袁媛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路中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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