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例解读对抗组织审查典型案例
案例:2015年7月底,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纪委立案调查新华区开发办原党组书记、主任杨河海等人的严重违纪问题。杨河海得知后,立即警告开发办司机柴佳吉和会计孙华不要乱说,并承诺,事情过后,三人就把单位小金库剩余的钱分了。因杨河海所用车辆保险费用是从开发办小金库里支出的,当得知区纪委询问柴佳吉车辆保险入账一事时,杨河海担心小金库暴露,让孙华立即整理车辆保险入账发票并送到车辆入户的公司,并叮嘱公司负责人和孙华,如果纪委询问,就回答车辆保险费用是该公司出的。杨河海又担心部分企业的场地租赁费未上交区财政一事败露,他找到这些企业的负责人,让他们上交了2015年的场地租赁费,并亲手撕毁了2011年至2014年的场地租赁合同,并以2015年之前免交场地租赁费的名义伪造了合同。2015年8月6日晚,杨河海将小金库账簿烧掉。为了掩盖收取企业电费“差价”一事, 8月9日晚,杨河海又在开发区电工孙某家,将8年来所有收据和凭证全部烧毁,并警告孙某,不准对纪委的人提及此事,否则他们一家都没好日子过。为对抗组织审查,他把家里所有资金都转到了亲戚那里,同时把自己常用的银行账号全部进行了销户处理。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杨河海气焰极为嚣张。他“以退为进”,给区委主要领导发短信称要“辞职”。他还威胁纪律审查人员,“现在你们查我,将来我出去一定要告你们,连你们纪委书记也一块告,我要让你们过不安生!”最终,杨河海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抗组织审查、拒不执行组织决定、设立小金库、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被移交司法机关。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应依照“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