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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律师话维权④ 律师教你如何应对"霸王条款"

  http://www.huanbohainews.com.cn   2016-03-21 8:26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3·15”律师话维权④

律师教你如何应对“霸王条款”

  消费者经常会遇到商家单方面规定的格式条款,以致在维权中困难重重。针对此类现象,本报邀请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为消费者支招,如何应对商家的“霸王条款”。

  才斌律师介绍,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

  确切地说,“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才斌律师提醒,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时可以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其中,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外,《合同法》第39条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履行提醒注意的义务(如有些酒店中的最低消费),当你身陷其中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才斌律师说,对于“霸王条款”,《消费法权益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记者 于季男 魏伟

稿源 唐山晚报 编辑 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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