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政纪条规解读
党员醉酒驾车典型案例
案例:2015年8月13日22时,时任江苏省赣榆县沙河镇颜庄村党支部书记的王洪仁酒后驾驶苏GS5958号轿车,从沙河镇万家灯火饭店出发,经310国道行驶至西颜庄村,后被民警查获,最终鉴定,王洪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ml。2015年11月13日,赣榆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洪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13日经赣榆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洪仁开除党籍处分。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并受到刑罚处罚,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