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纪条规解读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典型案例
案例:广昌县环保局原局长刘赟,1963年8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1987年7月大学毕业,被分配到广昌县千善乡人民政府工作。1997年,刘赟将自己的户口从老家瑞金市迁往工作的广昌县时,为了达到推迟退休的目的,在户口迁移申请表“出生年月日”一栏填上了“1965年8月11日”。在之后的干部履历及工资变动审批、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所有材料上,刘赟都将自己的出生年月填报为“1965年8月”。调查还发现,刘赟自2013年1月担任县环保局局长以来,不仅放纵违规发放福利和乱收费行为,而且无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多次收受服务对象的财物。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给予刘赟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降为科员,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解读:上述典型案例中更改出生日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