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七五”农村普法工作(二)
李学志
(二)村干部的法律思维问题
村干部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也是农村法治的关键环节,村干部法治思维的程度对农村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影响。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屡有村干部一手遮天、处事不公、徇私舞弊、公款私用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反映出村干部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亟待加强。
近年来,村干部被列入重点普法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法治教育工作不断加强,但这远远不够,“七五”普法中,要继续加大村干部的普法力度,要把对村干部的法治教育,提到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来实施。
(三)基层司法行政资源问题
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多项职能,是农村普法的协调者和指挥者,对深化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但现有基层司法所的工作力量普遍较为薄弱,不能适应农村法治建设的形势要求,突出表现为:人员配置无法满足工作要求问题、疲于应付造成工作无法深入等问题。按照河北省的相关规定,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驻地乡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而笔者所在乐亭县共有基层司法所14个,基层司法员22人,其中3人所1个,占7.15%;2人所6个,占42.85%;1人所7个,占50%,满编所为零,周边县市情况与乐亭县大体相当,基层司法所工作力量薄弱程度可见一斑。况且工作中存在患病长期不在岗、年龄较大提前离岗、当地乡镇政府抽调从事其他工作等情况,能够实际到岗且有战斗力的司法人员十分短缺。无论人员多少,每个基层所均承担着法治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项工作,既使满编满员,司法员的工作量也相当大,甚至是超负荷的。
(四)农村法律服务问题
法律服务对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农村法律服务历来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难点和瓶颈。长期以来,除了乡镇法律服务所勉强支撑外(且存在人员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农村法律服务市场还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农村群众日常纠纷很少能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解决,解决问题的不规范会导致小矛盾累积成大问题,使当事人付出更大的代价,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在“六五”普法后期,“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和“十户普法宣传员”制度开始在农村实施,为解决农村法律服务短缺现状提供了可行的解决渠道。应当进一步完善这两项制度,同时加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延伸到农村的工作,这也是深化农村法治的必要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