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虐童事件谈《刑九》新罪名
【我有问题问律师】
最近,上海携程亲子中心虐童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人说这种行为涉嫌虐待罪,还有的人说涉嫌故意伤害罪。请问律师,法律上对这类恶性行为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解答】
准确地说,上海携程亲子中心虐童事件中,当事人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这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所谓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按《刑九》规定,触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九》的这一修正,填补了法律漏洞。此前,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且如果未达到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近年来,幼儿园、托儿所的老师虐待小朋友或福利院工作人员虐待老人事件时有发生,手段还比较残忍,情节也比较恶劣,对受害儿童和老年人等被监护、看护人造成较大的身心伤害。但如果受害者伤情达不到轻伤,就无法以故意伤害罪给加害方定罪,也就无法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虐待罪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托儿所教师、福利院工作人员等不符合家庭成员这一主体规定,所以构成不了虐待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后,就较好地解决了上述人群不入罪的问题,监护人、看护人虐待未成年人、老年人、病人等被监护、看护人的行为就触犯了刑法。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上海携程亲子中心虐童事件中,上海长宁警方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携程亲子园的三名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刑事拘留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工作,又于近日以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携程亲子园实际负责人郑某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还需说明的是,虐待行为通常表现为殴打或者体罚等,行为性质显然更符合故意伤害犯罪。根据《刑九》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造成被监护、看护的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作者董秀艳,司法部注册律师,河北省地税系统公职律师。工作单位:丰润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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