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基础知识问答(九)
31.问:生活源锅炉的普查范围是什么?
答: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使用的,额定出力大于等于1蒸吨/时(0.7MW)的燃煤、燃油、燃气和生物质锅炉。
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场、采用设施农业或工厂化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锅炉纳入生活源锅炉清查范围。
32.问:市政入河(海)排污口的清查范围是什么?
答:普查范围包括所有市区、县城和镇区范围内,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设置的、或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其中,环境水体包括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已划定水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各级地方政府已确定水质改善目标的江河(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湖泊和近岸海域等。
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废(污)水的排污口均须纳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范围。
33.问:生活源锅炉普查工作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答:2018年1月底前启动清查工作,完成工作部署和清查准备,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
2018年5月底前完成生活源锅炉清查结果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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