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法院审理的一起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
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黄岩 通讯员 何佳星)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由滦南县法院审理、河北省高院报送的“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网传为“朱振彪追赶交通肇事逃逸者案”)荣誉入选。
最高院在发布通知中指出,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入选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据唐山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自立案之始,就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承办法院本着对历史负责、忠诚履行法院职责的原则,要求做好案件审理工作,确保办成铁案和精品案。承办此案的滦南法院严格依法办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司法认定,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
该案裁判要点为: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该案判决后,受到社会公众的一致认可,认为判决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社会风尚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该案例是河北省、唐山市法院首次入选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标志着河北法院案例工作获得历史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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