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省大气办《关于解除区域一和区域二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要求,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决定,自2019年3月13日20时起解除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全市继续严格执行市委办、市政府办《3月份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管控措施实施方案》(唐办传[2019]7号)规定的各项减排措施。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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