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响应期违法生产 两名企业负责人被行拘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魏伟)近日,滦州市公安局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协调联动,成功查处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存在违法生产行为的两家水泥制品企业,2名企业负责人被依法处理。
3月1日,在唐山市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后,滦州市公安、环保、水务等多部门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辖区两家水泥制品厂未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存在应急响应期间违规生产的问题。发现问题后,滦州市公安局环安大队、古城派出所立即对此事展开详细调查,民警对上述两家企业负责人解某甲(男,68岁)、解某乙(男,46岁)依法进行传唤。经询问,该二人对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依然违法进行生产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解某甲、解某乙二人均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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