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7-11 7:18 | 环渤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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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卫健委出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原标题:市卫健委出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

违反者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 媛媛)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德医风素质,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7月8日,唐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出台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严重违反《规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健康与切身利益。法制监督与职业健康处处长刘喜告诉记者,我市目前有6万余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其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刘喜说,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我市制定出台《规范》,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意义深远。记者看到,《规范》对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十一章、六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规范内容、实施与监督三方面内容。

  据悉,《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此外,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规范》,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此外,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规范》在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规范》第二章规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八条基本行为规范,即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这八条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规范》的第三章至第九章对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部分窗口人员(导医、挂号收费及医保)和其他人员等七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为了保证《规范》的有效执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行业管理、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刘喜表示,对于违反《规范》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将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以及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等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发现医疗机构违反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