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行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推进我县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和《河北省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2020〕364号)及《唐山市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版)的通知》(唐政办字〔2020〕1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全县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管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在全县范围道路上通行(已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且在质保期内、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除外)。
二、全县所有用车单位要建立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禁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从事运输。
三、属于该区域禁行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四、县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监管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做好实施及宣传工作。
五、对违反上述禁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1月4日公布的《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禁行的通告》同时废止。
乐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