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5 8:37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生态唐山微发布

唐山曝光2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

  大气污染攻坚战以来,市生态环境局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媒体曝光、移送拘留、失信计分“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强大惩处合力。现对检查发现的2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开滦协鑫发电有限公司粉尘无组织排放案

  2020年10月26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滦协鑫发电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灰库顶部4号气力输送管道有漏点,粉尘通过漏点向外无组织排放,形成灰库顶部大量积尘和飘洒扬尘。其行为违反了《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处10万元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标准,对该公司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分值作出减扣10分的处理。同时,该公司今年9月3日已经因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如本年内再次出现违反《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行为,将被直接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

  二、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未执行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案

  2020年10月25日凌晨1时15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宏林硅胶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化料滚筒正在生产,未执行2020年10月23日唐山市启动的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0年10月26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至唐山市公安局。2020年11月10日,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区分局对该公司生产副厂长曹某某作出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依据《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标准,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分值作出减扣10分的处理。

  扩展阅读:

  《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或者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应急需要,责令有关企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并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工程爆破作业、停止混凝土搅拌、停止喷涂粉刷和护坡喷浆作业、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管控措施。

  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其污染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强度、企业管理水平、交通运输方式等进行评价和绩效分级,实施应急减排差异化管控;鼓励企业结合行业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采取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清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企业生态环境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企业生态环境信用动态评价标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计零分,直接列为生态环境“黑名单”企业:(六)一年内因同种类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三次以上处罚的;

  受到罚款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一次减扣10分;

  重污染天气期间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的,一次减扣10分。

编辑: 罗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