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14:01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遵化发布

遵化发布关于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对广大市民行为规范告知书

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遵化市公安局

遵化市司法局

关于春节期间疫情防控工作对广大市民行为规范

告知书

  为切实做好2021年春节期间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按照“减少人员流动、减少人员聚集、减少旅途风险、加强个人防护、加强社区防控、加强外防输入”的总体思路,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坚决防范规模性输入和反弹,确保全市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健康、安全的节日,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告知如下:

  一、涉疫违法犯罪表现及打击重点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和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诈骗行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妨害公务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八)寻衅滋事行为。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九)非法行医行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传染病防治失职行为。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案例:2020年3月,王某、赵某、李某等三人相继在微信朋友圈上编发谎报疫情虚假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被依法给予罚款和治安拘留。

  二、流调违法犯罪表现及打击重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积极接受调查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负责说服教育,经劝说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强制调查。

  (二)阻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拒不接受调查情节恶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省内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阻碍执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车辆通行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的,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020年3月,境外返遵人员王某、屈某回家后未如实、主动向居委会和单位报告其旅行行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被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三、支持配合和揭发检举有关规定。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大力支持配合打击新型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机关鼓励和保护群众揭发检举。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1年1月7日

编辑: 杜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