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20 21:33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法治滦南、滦南发布

滦南:严厉打击处置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中共滦南县委政法委

滦南县人民法院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滦南县公安局

滦南县司法局

滦政通〔2021〕1号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处置

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全县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处置妨害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凡近期国内高、中风险地区、重点地区或国(境)外返来滦南人员,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要求,自觉申报登记健康状况、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进行的登记调查、体温监测、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上述人员如有发热、咳嗽、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必须按照要求接受核酸检测、强制隔离或治疗等措施。

  二、未按规定主动报告登记备案有关信息和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故意传播新冠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拒绝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故意伤害、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殴打他人、威胁人身安全、侮辱、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或者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五、对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满,借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对拒不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管理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医院、车站、交通卡口、村庄(社区)卡口秩序、破坏疫情防控设施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分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七、相关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病防治的假药、劣药。广大商户要遵守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相关规定,不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借疫情谋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对有上述行为并情节严重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或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要文明上网,加强自律,关注并相信官方发布的疫情信息。对编造与疫情相关的恐怖信息,故意传播此类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对利用网络或自媒体制造、传播疫情谣言,情节较轻的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编辑: 刘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