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激发广大部队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政治热情,营造拥军优属良好氛围,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城内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立功受奖是指现役军人获得嘉奖、被评为优秀士兵(士官)荣立一二三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收到部队寄来的、人民武装部转来的或现役军人家属送来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要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现役军人姓名、入伍时间、职别、学历、家庭地址、学校(注明高职高专、在校大学生入伍等)奖励类别、部队地址及联系电话,将立功受奖喜报、通知书、表彰通令、简要事迹复印件归类建档。
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在收到部队寄来的、人民武装部转来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通知立功受奖军人家属;10个工作日内,将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送达现役军人家庭。
(一)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由县级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和人民武装部主要负责同志送达;
(二)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人民武装部分管负责同志送达;
(三)荣立个人三等功和获得嘉奖、被评为优秀士兵(土官)的,由县级民政部门、人民武装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送达。
对荣立个人一等功和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或喜报数量较多、军人家属居住地较为集中的,可以根据实际举行送喜报仪式。
对追授的立功或荣誉称号的,应及时送达军人家中。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送达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送喜报情况连同立功受奖喜报和通知书回执寄送给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将送喜报情况和立功受奖现役军人简要事迹分别报市级民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市级民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应及时汇总送喜报情况和立功受奖现役军人事迹,每半年分别向省级民政部门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备案。
第七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对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省级民政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刊登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名单及先进事迹。
第八条 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应在“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组织走访问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
第九条 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将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列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纳入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述职评议范围。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