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主要政策有哪些?
答:自2001年军转安置政策改革以来,国家颁发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文件和省制定下发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发[200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冀发[2007]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冀转联[2012]1号)等文件,是当前军转安置工作遵循的基本政策依据。
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是如何定位的?
答:中发[2001]3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三、军队转业干部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答:中发[200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分配,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坚持指令性分配办法的同时,积极总结探索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挂钩和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分配办法。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安排以工作需要为主,兼顾本人意愿,确保军队转业干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如何选择安置地?
答:1、可到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可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可到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可到配偶或者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2)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因公致残的。中发[2007]8号文件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或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夫妇同为军队转业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特殊原因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五、军队转业干部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有何鼓励政策?
答: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
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或者非领导职务,对正职领导干部安排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同级副职。
六、接收安置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有何规定?
答:中发[2007]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规定,切实安排好军队转业干部的工作和职务。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3年,下同)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要把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安排与领导班子建设通盘考虑,根据工作需要和转业干部的德才条件,有计划地选调到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要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基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国转联[2012]1号文件规定,对担任师级领导职务和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但应有一定比例安排领导职务。安排军队转业干部,可按规定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的非领导职数实行单列、专用。
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编制有何规定?
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和中发[2007]8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转干部,按照军转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增编后仍有缺口的,首先用自然减员空缺出来的行政编制解决;解决后仍不够的,可专项向中央机构编制部门报告。中央下达各地使用的政法专项编制,应有一定数量优先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事业单位要积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国转联[2012]1号文件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制定年度增人计划时,要综合考虑自然减员、招录公务员和军转安置情况,预留一定比例行政编制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下达的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增加行政编制,必须全部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实行专项管理、专编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各有什么规定?
答:中发[2001]3号文件第五章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在职务安排上有何规定?
答:中发[2001]3号文件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
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十、军转干部进我市安置的条件有哪些?
答:1、原籍或入伍地为唐山市(含县、市、区)的;
2、配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且有正式住房的;
3、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唐山市的;
4、父母常住户口现在唐山市、身边无子女或本人未婚的;
5、配偶为独生子女,其配偶父母常住户口现在我市,并有住房的;
6、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唐山市的;
7、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其家属随迁随调的;
8、我市驻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一方或同时转业,有正式住房或常住户口在唐山市的;
9、我市驻军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原配偶及其子女常住户口在唐山市的。
十一、目前我市实行的军转干部分配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行“考试考核、积分选岗”的分配办法,即:对进市直安置的军转干部,按照职级分类和考试考核分数排序,由高职级到低职级、由高分数到低分数依次选岗。向企业分配军转干部,按本人志愿进行安置。符合任职条件的正团职军转干部,按照“量化积分、优先择岗”的办法安置。
十二、军转干部考试、考核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要求进入市直安置的军转干部,进行理论考试和档案考核。理论考试成绩占个人总分的40%,档案考核成绩占个人总分的60%。
(一)理论考试
1、考试内容。公务员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公文写作等。
2、考试办法。全省统一时间,统一出题,统一判卷。
(二)档案考核
1、考核内容。以转业干部移交时形成的档案材料为依据(档案以省移交时为准,移交后形成的各种材料不作为考评依据),对军转干部的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由省统一制定赋分标准。
2、考核办法。在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抽调人员,集中封闭,按规定分值对军转干部档案进行交叉打分、量化积分。
考试考核结束后,张榜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参加考试考核人员对个人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七日内申请查询。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对考试考核成绩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本人。
十三、中发〔2016〕13号文件对放宽部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文件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认。
十四、中发〔2016〕13号文件对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文件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 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的范围,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与军委政治工作部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确定。
十五、中发〔2016〕13号文件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转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如何规定的?
文件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对自愿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特别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随调配偶和子女可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并优先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