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区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就业创业政策在疫情期间鼓励、稳定就业的作用,曹妃甸区人社局在疫情期间将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重点就业群体的政策帮扶力度,适当延长补贴申报时限,支持疫情期间重点民生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和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就业扶持政策
1.吸纳就业补贴
疫情期间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就业见习补贴
疫情期间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企业提供就业见习岗位的,补贴基本生活费的60%,其余由用人单位负担。
3.社会保险补贴
(一)疫情期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二)疫情期间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灵活就业的,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最高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上述两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4.岗位补贴
对疫情期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
创业扶持政策
5.场地租金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不包括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并登记就业,且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的,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
6.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持《就业创业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领取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经常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全省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7.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初次创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除外),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可向创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补助标准为每人5000元。
8.个人创业担保贴息贷款
申报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且无固定工作岗位的自主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5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9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贷款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9.小微企业贴息贷款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可以申请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贴息,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稳岗援企政策
10.实施细则
(一)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适用条件:企业同时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条件。
(二)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适用条件: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②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4.5%;③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无历史欠费;④2019年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含)以上;⑤受当前外部经济影响或属于周期性行业下行阶段;⑥产品市场竞争力较强;⑦2017年以来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件;⑧2018年以来企业未因违反《就业促进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而受到过行政处罚;⑨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省政府确定的僵尸企业、被列入社会征信记录的严重失信企业,不宜返还失业保险费。
(三)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2、3月份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经批准后可延期办理最多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利益。
适用条件:
( 1 )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00人的企业;
( 2 )受当期疫情影响严重,出现停产、停业或营业收入大幅度减少,2、3月份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保费。
(四)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由25%降至20% ( 超过100人的企业由达到15%降至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给予小微企业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适用条件:
凡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经营,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
(1)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微企业;(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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