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记者 魏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才斌律师接到多起关于企业无法开工、合同无法履行,如何减少损失等方面的咨询。就此,才斌律师对新冠肺炎疫情下“不可抗力”进行了法律解读。
才斌律师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面对大量无法正常履行的民商事合同,建议可以寻求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进行自救以减少损失。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就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归为不可抗力一事,在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已对于“受疫情影响,合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的问题进行解答: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此次疫情完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才斌律师就目前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了解释。
比如,由于疫情期间被管制限制出行的,乘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全额退票。比如,因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治疗或被采取其他措施致使不能继续租住房屋的,才斌律师认为可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解除租赁合同,根据具体情况,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当然,此种情形是需要租户及时通知出租人,解除通知到达出租人处合同解除,同时需要租户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因疫情防控被隔离、治疗及其他相关情形)。
比如,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视为违约,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因疫情被隔离人员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视为违约,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
以上几种常见情况,只针对“特殊人群”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不能一味扩大该条款的适用范围。换言之,如果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与当前疫情管控措施无关,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免责。就拿退机票一事举例,如果乘客未因疫情被限制出行,仅仅由于主观原因意欲取消行程的,那么其就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航空公司全额退票。
总的来说,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是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除责任,不能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家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采取一切合理补救措施,及时止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