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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维护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的信访秩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信访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在有关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前,不得前往逗留、形成聚集。上访人可采取网上投诉和信函等方式反映诉求。
二、在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恢复正常接访后,上访人要遵守防疫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有序上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5人以下代表,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三、不得在非接待场所进行上访、集会、请愿等聚集活动。
四、在上访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围、公共场所或者到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打标语横幅,穿状衣,呼口号,散发诉状,张贴、摊摆大小字报,非法聚集等;
(二)借上访之名,围堵、冲击党群机关、国家机关,拦堵公务车辆,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
(三)堵占公路、铁路、城镇街道,设置路障,阻断交通,扰乱交通秩序;
(四)侮辱、威胁、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毁损公私财物,或者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机关办公及接待场所;
(五)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进行要挟;
(六)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或以实施前述行为相要挟,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七)信访事项按政策已解决到位或有关部门依法按政策出具了结论性意见或在办理之中,信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反复到各级接待场所恶意重复登记、多头登记,恶意扰乱正常的信访秩序。
五、对策划、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信访为名敲诈勒索、借机敛财的;或因组织非法集访造成疫情传播和扩散的,依法从重处理。
特此通告。
202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