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3 08:36:15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最高拟处罚款675万元!唐山曝光11起重点环境违法行为

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唐建勋 通讯员 李雨珊)近期,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坚持知责于心、明责于行、担责于身,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组织开展晨查、夜查专项行动。现将查出的11起重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1

2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对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延续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大气等污染物,遂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75万元。2月27日复查发现,该公司仍处于无证排污状态,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第一轮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周期共计9天,拟处罚款675万元。

2

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对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延续申请未经许可,企业持续生产,排放大气等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处罚款60万元。

3

2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查处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后,该分局在3月2日复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处于无证排污状态,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该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第一轮按日连续处罚,计罚周期共计10天,拟处罚款600万元。

4

2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滦南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华西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座450高炉2021年排污量已被核减,但2021年1月份仍有生产行为,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市生态环境局滦南县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拟处罚款60万元。

5

2月22日,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金胜海物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厂区内煤炭露天堆存未完全苫盖,有扬尘扬散现象。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5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将依法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

6

2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国义特种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焦化厂备煤破碎室未完全密闭,磨机未配备废气捕集装置;筛焦楼顶部振动筛有较大缝隙、楼顶大面积未密闭;焦粒落料点未密闭、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焦棚存在破损,滚动筛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4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古冶区分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7

2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丰南区经安钢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号高炉铁水粉尘布袋除尘器出灰口出灰时仓门不能有效密闭,存在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7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将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8

2月23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帮扶组对唐山友利焦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焦炉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6.77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75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9

2月24日,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8#160㎡烧结机机头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0.48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26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0

3月7日夜,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1号、2号、3号烧结机均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执行唐山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管控限产50%的要求,涉嫌违反《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乐亭县分局依据《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100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乐亭县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11

2月25日,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3#300㎡烧结机机头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标准值0.14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30万元。如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将持续开展晨查、夜查专项行动,始终保持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用足用好媒体曝光、移交移送、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连续处罚等手段措施,全力以赴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

编辑: 穆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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