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4 19:35:07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重拳治乱!来看看唐山这10大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202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消费维权能力。继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之后让我们再一起来回顾一下2020年度唐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1 某药房销售侵权口罩案

根据群众举报,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售卖假冒3MKN95型号口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收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M 9501普通口罩26副(13包);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案例2 某美容整形医院网站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举报,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整形医院进行检查,其官方网页内容中使用“中国第一个、目前唯一、顶级品牌、最资深的、最顶尖的、最齐全的、最先进的”等绝对化词语以及利用患者做代言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案例3 某中医诊所违规经营中药饮片案

根据群众举报,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张某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而是从个人处购进了79种中药饮片。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51.1元,并处人民币100000元罚款。

案例4 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的0#车用柴油案

根据群众举报,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加油站的0#车用柴油进行现场抽样,经河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丰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0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95元。

案例5 某配件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案

根据群众举报,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侵犯“加仕博”商标专用权的机油20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400元。

案例6 某厂旧棉花冒充新疆好皮棉案

根据群众举报,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厂进行检查,当事人生产以假充真棉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假充真的棉花产品,滦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以假充真的棉花产品1000公斤;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7 某食品厂销售包装袋与袋内标签的产品保质期不一致案

根据群众举报,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厂现场检查,当事人所用产品包装袋与袋内标签的产品保质期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某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计量不足案

根据群众举报,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现场检查,当事人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符,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损失658.92元,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案例9 无照经营民用散煤案

根据群众举报,经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在未经行政审批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经营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曹妃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没收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民用散煤1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元。

案例10 某药店销售的医疗器械未明码标价案

根据群众举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的血糖分析仪和臂式电子血压计无价格标签,未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编辑: 许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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