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2 08:09:52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

——2021年3月30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2020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经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就法规修改的情况作说明如下:

一、《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8年9月29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存在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主要修改的是:

(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适应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将第三条第三款中有关部门的名称“国土资源、价格”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价格)”,将“银监”修改为“银保监”。

(3)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关于“抵押”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不一致,做出相应修改。

二、《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2年9月28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存在与民法典不一致的规定,主要修改的是:

(1)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将第一条立法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适应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将第四条中有关部门的名称“规划、城管、绿化、环保、卫生、公安、消防、价格、工商”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发改(价格)、市场监管”。

(3)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做出相应修改。

(4)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3月8日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9 号 ),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据此,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

(5)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将条例中有关“物业服务企业”的表述修改为“物业服务人”。

三、《唐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该若干规定于2019年9月30日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按照清理标准也需要进行修改,主要是:

(1)将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中的“重型柴油车”修改为“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将“在线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控设备”均修改为“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2)对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中的处罚标准,依据省条例的规定做出相应修改。

四、《唐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该条例于2019年7月29日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表述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项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人难以确定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说明,请与《修改决定》一并审查。

编辑: 穆俊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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