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6 12:19:43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 〈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的说明

——2021年3月30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2020年7月下旬至10月下旬,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经10月28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形成关于提请审议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议案。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废止决定》),现就这两部法规废止的情况作说明如下:

一、《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矿产条例》)于1997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2012年集中修正1次。《矿产条例》的实施,对整顿地方采矿秩序,治理无证开采、乱采滥挖、超层越界等违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我市矿产资源开发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矿业经济已经成为我市的重要经济支柱,矿产资源较多的县(市、区)经济实力迅速增强,有的乡(镇)迅速脱贫致富,达到小康水平。矿产资源的开采,还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化。

(一)废止《条例》的主要理由

近十年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陆续修改,《矿产条例》的主要内容已经明显过时,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与社会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近两年,《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办传〔2018〕25号)将矿业权许可审批权一律调整至省级主管部门审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将探矿、采矿项目相关审批权限上收至省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已不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权,矿山的关闭和停办等事项也都需要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因此,《矿产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许多规定已经失效,已没有修改的必要,应当予以废止。

(二)《矿产条例》废止后的替代措施

《矿产条例》废止后,政府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不会造成监管缺失的情况。

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

1996年,我市出台了《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粉煤灰条例》),是全省乃至全国比较早的一部关于粉煤灰综合利用的地方性法规,2012年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我市对《粉煤灰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粉煤灰条例》实施二十多年来,从源头上禁止了干排,加大了除尘力度,有效解决了因粉煤灰造成的环境污染、占地毁田等问题,促进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确保了我市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节约了有限土地资源。

(一)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现状

2013年以来,为了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国家、省、市发布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政策,加强粉煤灰的资源化利用。由于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在投资政策、建设资金方面得到国家、省、市各层面的支持,促进了粉煤灰综合利用率稳步增长,利用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利用水平也得到快速提升。目前我市的粉煤灰,已经由电厂承包给专业机构,由专业机构分选后,以商品的形式销售给利用单位。我市粉煤灰综合利用以本地消耗为主,少量利用唐山沿海有港口的优势,通过船舶销往南方沿海城市。本市消耗的粉煤灰主要用于:一是生产水泥。由于粉煤灰的特殊性能,代替部分熟料生产水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二是生产商品混凝土及建筑砂浆。等级粉煤灰(细灰)能很好地改善混凝土的性能,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生产商品混凝土及建筑砂浆。三是生产墙体材料。通过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促进墙材企业利用粉煤灰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页岩粉煤灰烧结砖、轻质隔墙板等新型墙材。四是用于道路工程填筑。修建铁路、公路过程中使用粉煤灰,用于路基回填及二灰垫层等。

(二)废止《粉煤灰条例》的理由

《粉煤灰条例》实施以来,为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全面进步,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发生了重要变化。近几年来,我市的粉煤灰已经作为商品进行销售,全部消耗,不存在污染环境和占用土地资源的问题。因此,《粉煤灰条例》调整的事项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应当予以废止。

(三)《粉煤灰条例》废止后的替代措施

《粉煤灰条例》废止后,政府各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发改委等10部委联合制定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加强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的管理,不会造成监管缺失的情况。

以上说明,请与《废止决定》一并审查。


编辑: 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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