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16 12:19:43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劳动日报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0年11月3日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为保障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我市开展了民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经对我市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以下两部地方性法规:

一、唐山市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4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经1997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于1997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根据2011年12月31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经2012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于2012年4月5日公布施行)

二、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1996年6月26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经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于1996年9月16日公布、自1996年11月20日起施行;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2013年9月27日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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