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日晚,唐山交警五大队执勤民警在辖区开展交通违法查处工作,行动中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晚22时25分许,一辆牌号为京MG***8的轻型厢式货车沿环城北路由东向西驶入检查点,当民警对该车驾驶人进行酒驾初筛检查时,发现其有酒驾嫌疑,随后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该驾驶员体内酒精含量为54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3款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