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09 20:57:45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促进校外培训广告合规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双减”意见》)规定“做好广告管控。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双减”意见》,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切实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的通知》,现就制作、发布校外培训广告作如下提示:

一、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以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主管机关许可或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发布超出其许可业务范围的广告。

二、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媒介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三、不得制作、刊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各种超标超前培训、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虚构原价、虚构折扣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推销校外培训业务的广告。

六、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

八、不得制作、发布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以及含有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课程培训的广告;不得制作、发布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广告。

唐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监管力度,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各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对发现的违法广告,一律先行责令停止发布,再行调查立案,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9日

编辑: 许云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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