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24 18:21:10 | 环渤海新闻网
来源: 路南区疾病预防中心、健康一迁安、滦南发布

有奖举报!唐山3地发布最新通告

路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

疫情防控及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疫情输入风险,维护正常疫情防控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疫情防控及有奖举报制度通告如下:

一、所有陕西西安,宁夏银川,甘肃兰州、嘉峪关,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锡林郭勒盟,湖南长沙,云南德宏州陇川县、贵州遵义、北京丰台等中高风险地区、有确诊病例地区来(返)唐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居)、接待单位或住宿酒店如实申报,自觉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转运和集中隔离观察、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对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接触史、旅居史,故意谎报病情或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报告责任,接待单位、社区(村居)应按规定将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相关信息向公安机关或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对不按规定登记报告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继续执行有奖举报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发现可能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315-5200625)。举报范围为一是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来(返)唐人员,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且隐瞒不报的;二是私自接纳、容留14天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唐人员且隐瞒不报的;三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举报信息查证属实的,将给予1000元奖励。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情形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路南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群防群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我市,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县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来(返)迁人员,刻意隐瞒相关信息且隐瞒不报的。

(二)私自接纳、容留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县等重点地区旅居史来(返)迁人员,且隐瞒不报的。

(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

(四)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

(五)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六)药店等未按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四类药品的。

(七)居家医学观察未能落实1人1居,观察期间不自觉履行居家观察要求随意外出的。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向市防控办举报。举报电话:0315-7689933。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0-500元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其他要求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迁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3日


滦南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群防群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我县,有效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和链条,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有奖举报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有14天内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县(区)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滦人员,刻意隐瞒相关信息的。

(二)私自接纳、容留14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阳性病例所在县(区)等重点地区旅居史的来(返)滦人员,且隐瞒不报的。

(三)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过密切接触且隐瞒不报的。

(四)有发热、咳嗽、呕吐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但未到县医院、华佗医院、县中医院发热门诊进行筛查的。

(五)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

(六)药店等未按规定销售“一退双抗一咳”四类药品的。

(七)居家医学观察未能落实1人1居,观察期间不能自觉履行居家观察要求随意外出的。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措施

(一)对上述线索,广大群众可通过电话向县防控办举报。举报电话:0315-5708109。

(二)举报人应准确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现详细居住地址、未落实相应管控措施等情况以及本人联系方式。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0-500元奖励,同一情形被多人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负有排查管控工作职责的;检举内容含糊不清、无法查证的;检举人从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信息检举的;检举的行为已被发现或正在查处的;检举人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其他要求

(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滦南县新冠肺炎疫情防

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4日

编辑: 罗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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